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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落实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

市区落实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

  为改善市容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容貌标准》、《江苏省城市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质量标准》等法律法规,日前,我局制定了市区实施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的相关规定,并报请市政府予以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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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市区实施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的通告

 

  为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改善市民居住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容貌标准》、《江苏省城市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质量标准》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通告。

一、凡本市市区范围(含市开发区)内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以及集贸市场、建筑施工现场、停车场、车站的管理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必须遵守本通告。

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场所的土地使用权范围以及管理范围。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是指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三、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工作,大中镇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以及市各职能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

四、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1、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公共厕所等城市公共区域,由市城管局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公共绿地、道路绿化带由市城管局园林部门负责;

2、住宅小区由社区和房管局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在老小区未实行封闭之前,仍由城管局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南、北、东三大出口及南翔路东段、东宁路、城郊结合部、城中村、农民公寓等由大中镇负责;

3、商店、超市、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馆、宾馆、饭店等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4、车站、码头、停车场、公交始末站点及其管理范围,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5、南翔路西段、西康路、北兴路等省道穿城公路由市公路管理部门负责;

6、城市范围内河道等水域及岸线,由使用或者管理单位负责;属于航道的河道由市交通局负责;生产河、大四河由市水利局负责;二卯酉河道由环保局负责;市区规划保留的沟河由环卫作业单位负责;村集体所属河道由大中镇负责;

7、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由市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8、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

9、文化、体育、娱乐、游览等公共场地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10、公园、景区等公共区域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11、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等单位以及厂矿企业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五、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标准按照以下原则划定:

(一)各单位的环境卫生责任区具体范围:

地处市区道路及街巷两侧单位,其责任区为单位临街一侧房基线(有护栏、标志或者围墙的,从护栏、标志或者围墙起算)至人行道道牙;无人行道的至外延伸1.5米;与毗邻单位之间的范围按双方单位间隔的中心线确定,在其土地使用权属内的按权属确定。

河道(航道)水域及岸线的环卫责任区:为河道(航道)的水体、岸坡等组成的区域,以及沿河道(航道)码头、集贸市场等自然力使用后其垃圾可能进入水体的区域;河道(航道)水域内的建(构)筑物按其所处的位置向四周各延伸5米。

(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标准:

1、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瓜皮果核、烟头、纸屑、塑料袋等废弃物,无污迹,无渣土,无杂草,无蚊蝇孳生地;

2、按照规定配备环卫设施并保持环境卫生设施的整洁、完好,垃圾按规定袋装收集,并定时定点投放。

六、市容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标准按以下原则划定:

(一)各单位的市容责任区具体范围:

市区建筑物、构筑物的外立面及亮化设施;道路、桥梁、树木、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地设置的交通、电信、邮政、电力、路灯、环卫、消防、供水、燃气等各类设施的容貌由管理单位负责。

(二)市容责任区的责任标准:

1、建筑物、构筑物的外立面和其他附属设施应当定期清洗、出新,外墙面砖和玻璃幕墙的清洗每2年不少于1次;外墙涂料的粉刷出新每3年不少于1次。局部出现污染的,应及时清洗或粉刷。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原设计风貌、色调、结构,影响市容市貌。临街建筑物外立面安装窗栏、空调外机、遮阳棚应统一规范并保持安全、整洁。空调室外机支架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少于2米,新建建筑物应当统一设置空调机承台(机位)。

3、道路、桥梁、树木、广场以及各类附属设施符合有关规定并保持整洁。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不得擅自挖掘道路;不得擅自占道摆摊设点。

5、禁止在道路两侧以及其他公共场地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等处晾晒衣物或吊挂物品;不得超出门窗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展示商品;不得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

6、户外广告及标牌、标识和气模(球、柱)、横(条)幅、旗帜等标语、宣传品按照批准的要求和期限设置,保持安全、整洁、完好、美观,到期及时拆(撤)除或按规定办理延期手续。临街新建筑物设计应当根据需要设计店招店牌的位置。

7、夜景照明设施的设置单位或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保持安全、整洁、完好,并按要求开闭。

七、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按照《江苏省城市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质量标准》和《江苏省城市容貌标准》履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对市容环卫责任区内发生损害市容环卫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提请市城管执法部门查处。

八、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可采取自行承担或出资委托方式履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责任。责任人采取出资委托形式的,其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不转移。

九、市城管部门负责制定具体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的检查考核办法。根据检查考核评比情况,每年评出一批先进责任人和较差责任人,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十、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市区居民应当认真履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积极支持城市管理执法活动。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不履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服从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侮辱、殴打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市区范围内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确定。

十二、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大丰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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