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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章制度
 

执行投诉、申诉制度

 

为保证城管执法工作的公正、公开、公平,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对城市管理执法活动进行投诉和申诉。

二、投诉或申诉可采用口头、电话或书面形式。

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向城管局法制科进行投和申诉,亦可通过电话8353558883535654投诉。

四、对投诉或申诉的来访人员应热情接待,仔细倾听投诉或申诉的问题,并认真做好记录。

五、对使用电话进行投诉或申诉的,接听电话的人员应认真做好记录,回答、询问时应使用文明用语。

六、在接到投诉或申请后,应及时将有关的书面材料、电话记录、口头记录交由主管部门或领导签转相应部门处理。

七、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诉或申诉的问题,应自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可延长半个月。处理完毕后应在5日内把处理结果告知投诉、申诉人。

八、对于信访投诉的案件,参照《信访案件处理规定》执行。

九、对投诉、申诉人不得压制、刁难的打击报复,不得故意推诿,有上述情形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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