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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章制度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为促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恪尽职守,公开、公正、公平地行使职权,保证具体行政行为合法、规范、适当,防止或减少违法行政案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监察大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超越法定职权、滥施行政处罚或违反程序,故意或有重大过失侵犯了国家、集体利益或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教育与惩戒相结合,自律与严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三、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是城市管理局。局法制科具体负责过错责任的相关认定、追究工作。

四、城市管理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其责任:

(一)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超越法定职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二)违法实施检查或执行措施,经司法部门确认属实,给行政相对人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

(三)不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辨等法定权利,非法剥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或者应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罚款、扣留作业工具的;

(五)截留和私分罚款、扣留物品的;

(六)有贪污受贿及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渎职行为的;

(七)有应当作为而不履行法定义务、职责行为的;

(八)其他应予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行为。

五、执法过错责任一般由直接人承担责任,但有下列情况的,应视具体情况追究有关过错责任人的责任;

(一)案件审批人员未认真核实情况,审批、指示、许可发生错误的,应追究审批人员责任;

(二)因案件事实、证据认定错误而造成执法过错的,同时追究案件承办人员和案件审核人员的责任;

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可以从轻追究责任,但应作出书面检查:

(一)过错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立即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及时发现其执法过错,并能主动纠正,采取切实有效的补救措施,及时消除或减轻危害结果的。

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可免于追究责任:

(一)依法定案后,出现新的证据,使原认定事实的性质发生变化而导致执法过错的;

(二)因不可抗力造成事实认定出现偏差而导致执法过错的;

(三)行政相对人做伪证或虚假陈述,致使执法发生过错的;

(四)其他不应追究的行为。

八、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程序:

(一)受理。执法过错案件由局法制科受理,任何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均有权向其举报或投诉,局法制科均应予以受理,并为投诉举报人保密。

(二)调查。对于反映的执法过错案件,追究机关应及时予以调查:

1、对属于执法过借范围的案件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并展开调查;

2、立案后,应告知具体执法责任人,并详细听取执法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

被调查人员、单位应积极配合,支持调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不得提供虚假证据或阻挠调查工作。

(三)认定与追究。受理机关根据调查结果和产生过错责任的主客观因素,对案件的性质予以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

九、追究责任最终确定前,应认真听取过错的陈述、申辩,在充分听取意见和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报局分管领导审批后,可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

1、执法行为确实无过错的或属于免于追究责任的,不予追究,并详细回复举报人或投诉人;

2、执法过错经查属实的,应当依法追相关责任人相应行政责任;因执法过错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害赔偿的,由执法大队依法向相关责任人追偿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

3、执法过错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十、被追究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自接到处理决定后15日内)向局法制科提出书面申诉,局法制科受理申诉后,应认真审查,报上级批准后,在15日内作出维持、变更或撤销原处理决定的决定。

十一、追究过错责任的方式有:通报、警告、严重警告、调离岗位、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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