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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章制度
 

执法损害赔偿制度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执法组织和依法取得执法权的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制度取得赔偿的权利。本制度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执法组织和依法取得执法权的执法人员,在行使取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二)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三)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等其他违法行为。

三、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执法组织和依法取得执法权的执法人员,在行使行政取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先行登记保存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四、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赔偿义务机关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城市管理执法人员行使与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六、赔偿义务机关对符合赔偿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应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交提出。

七、赔偿请求人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可以提出数项赔偿要求。

八、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

(二)具体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三)申请的年、月、日。

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号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

九、对于符合赔偿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本制度规定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及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十二、侵犯公民人身自由、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以及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赔偿计算标准和方式按《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执行。

十三、赔偿义务机关有本制度第三条情形之一,并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应当视情况在侵权行为影响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十四、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

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拒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继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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