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及时了解执法效果,使城市管理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监察大队每季度开展一次监察执法回访活动,必要时回访次数不限。
二、执法回访在执法活动结束后进行。
三、执法回访活动由城市管理监察大队案件承办人员以外的执法人员进行。
四、进行执法回访时,应填写《行政执法回访登记表》,记明回访人、被回访人、原案由、案件执行情况、被回访人对执法工作的意见、建议或要求等。
五、在进行执法回访时发现当事人未改正或继续实施违法违章行为的,应及时依法处理,超越处理权限的,向上级报告。
六、在进行执法回访时发现当事人对执法行为有严重不满,应采取相应的法律救济措施(法律宣传与教育),并即时向上级汇报。
七、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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