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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章制度
 

行政案件处罚程序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简 易 程 序

 

一、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诉和申辩,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三、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必须将材料归档保存并交中队备案。

 

一 般 程 序

 

四、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以外的行政处罚,适用于一般程序。

五、执法检查

(一)执法队员上岗执法检查时,应当二人以上,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告知检查项目,就检查情况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进行拍照等收集证据的活动。《现场检查笔录》应当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的,执法人员要注明情况,有见证人的情况下可请见证人签名。

(二)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对于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三)执法人员与当事人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六、立案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处理:

1、巡视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有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2、被检举、投诉的违法行为,属于执法局管辖范围,经查明情况属实,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3、有关行政机关书面提请处理的,属于执法局管辖范围,经审查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经教育当场改正,可以不予立案,给予教育处理。

七、调查取证

(一)执法人员必须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涉案的所有证据。

(二)收集的证据各类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材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现场勘验笔录等。

(三)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调查事项,并制作相关笔录。

(四)执法人员勘验现场,应当拍摄现场照片,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绘制现场图。《现场检查笔录》应由勘验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有见证人的情况下可请见证人签名。拍摄的照片要注明时间、地点、所拍摄的事实及拍摄人。

(五)关于收集证据的要求,必须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的若干问题的规定》所规定的要求来收集证据。

八、告知义务

予以立案的案件,应当向当事人开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九、审核

(一)案件调查终结后,有文书、材料初审后提出处罚意见,填制《案件处罚审批表》报审核人进行初步法制审核后,报领导审批;

(二)审批领导在各自的审批权限内作出处罚意见。

十、决定

(一)审批领导对各自审批权限内的案件应当对调查结果和处罚意见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二)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轻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十一、执行

(一)除依法可以当场收缴的罚款及当事人委托代缴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1、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

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二)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三)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四)必须严格执行罚、缴相分离的原则,因银行暂停营业或当事人有春它不方便缴款的情况,必须填写《代缴罚没款委托书》后,执法人员才可以代收、缴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五)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二、结案、备案

行政处罚案件执行完毕后,执法人员庆当填制《案件结案审批表》,报经审批领导同意后结案。

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处罚审批后,移交局法制科备案。归档样式、方法按法制科的统一要求执行。

 

听 证 程 序

十三、拟作出行政处罚属听证范围的,由执法局法制科按听证程序组织听证。

十四、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向执法局提出听证要求,各中队负责受理后报法制科审查。法制科接报后在三日内书面告知当事人是否予以听证。

十五、听证程序按照《江苏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则(试行)》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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