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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章制度
 

信访案件办理规定

 

为及时、客观、公正、有效地处理信访案件,切实为群众解决实际困难,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行政执法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制定本规定。

一、对群众来信、来访、来电反映问题的处理,均应遵守本规定。

二、城管信访办理工作由分管信访的大队长负责协调,各中队参与。

三、按照热情服务,及时办理的原则,信访工作人员要文明接访,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对反映城市管理职能范围内的问题,须认真填写信访登记表,做到件件有登记,不得遗漏和丢失。

四、对上级交办的信件,经分管领导阅批后,分别转给中队负责人。一般信件,须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复杂信件15个工作日内办结。遇到特殊情况,报领导批准,可酌情延期。

五、对于来信、来访、来电反映问题,必须严肃认真,及时承办,正确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和积压。

六、对上级交办的信访件,按时办结,书面回复。

七、信访工作人员严格执行登记、催办、上报、归档等工作制度,做到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复。

八、以上规定列入中队月度考核评比内容,作为月度百分考核的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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