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罚没票据的管理
(一)罚没票据的领用
1、罚没票据设专人负责管理
2、领用罚没票据必须建立严格的领用手续,包括领用的执法部门、票据的种类、领用时间、领用人签名等。
(二)罚没票据的使用
1、执法部门必须使用江苏省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填写收据内容必须齐全。
2、使用的罚没票据必须加盖城管局公章方可生效。
3、执罚人员必须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严格界定当场处罚的范围并正确使用行政处罚定额收据。
4、对相对人的处罚不能实行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实行“罚缴分离”,相对人到指定的代收机构缴纳罚款后,必须出具一张“罚没款收据”给相对人。
二、罚没款的管理
(一)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执法单位财务部门,财务部门在二日内将所收罚款缴入指定的代收机构。
(二)实行罚缴分离的罚款,应由相对人直接到指定的代收机构缴纳。
(三)执法部门处理和变卖罚没财物的变价收入一律缴入指定的代收机构实行“罚缴分离”,不得截留、支出、挪用,否则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以单位的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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