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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章制度
 

先行登记保存及没收、暂扣物品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及没收、暂扣物品的管理,避免物品流失,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结全实际工作,制定本规定。

一、经负责人或者被授权人同意,可对物品进行先行登记保存或没收、暂扣,如有特殊情况可先保存或没收、暂扣,事后及时汇报并补办手续。保存物品及没收、暂扣物品实行统一管理,做到流转清楚,帐物相符。

二、执法人员对保存、没收的物品应依法填写《先行登记保存清单》、《没收、暂扣物品清单》,详细列明物品的类别、型号、数量、单位等有关事项,交当事人核对签字。

三、保存、没收、暂扣的物品,执法人员应于当天上交仓库,有特殊情况,经大队领导同意,可以延迟。

四、执法过程中,对因当事人逃逸而遗留在现场的物品,也应填写《先行登记保存清单》,一并交仓库。

五、仓库保管员在收到保存、没收、暂扣物品后,应在存根上签名后及时将保存物品入库。

六、对易腐烂、变质物品,经大队负责同意,可以就近送到福利院、敬老院等单位,并由接收单位出具收条备案。或就地销毁、变卖。

七、对没收物品予以销毁或拍卖的,由财政局牵头,大队统一组织,拍卖行统一拍卖,拍卖款一律上缴国库。

八、在整个保存物品及没收、暂扣物品过程中,哪个环节发现物品流失现象,均由经办人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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