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明确执法责任,保证执法行为合法、规范,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提高城市管理执法队伍依法行政水平和办案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执法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重证据,重调查,责、权相统一,实行责任与追究相适应,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二、执法人员在实施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追究过错责任:
1、没有法定执法依据的;
2、违反法定执法程序的;
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不当,超越和滥用职权出现严重错误造成错案的;
4、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错误定案的;
5、徇私枉法,故意放纵包庇违法行为的;
6、玩忽职守,工作失职,在审批中把关不严,造成严重后果的;
7、以权谋私,以权代法,以罚代管致使案件查处显失公平公正的;
8、野蛮粗暴执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9、对案件取证不及时或取证材料保管不善,导致丢失、损毁证据材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10、不按规定使用罚款或暂扣、截留、私分、变相私分罚款或扣留、没收财物的;
11、涂改、隐匿、伪造、偷换或者指使、支持、授意他人做伪证造成案件处理错误的;
12、其他应予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行为。
三、执法过错责任由直接责任人承担责任,有下列情况的,同时追究有关过错责任人的责任:
1、案件审批人员未认真核实情况,审核错误的,应予追究责任;
2、因案件事实、证据认定错误而造成执法过错的,同时追究案件承办人员和案件审核人员的责任;
3、下级在提供案件不真实、证据不确实或者隐瞒事实、证据而造成执法过错的,由下级呈报单位有关人员承担责任;
4、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因批准人员工作失职作出错误决定的,追究批准人员责任。
四、执法责任人在实施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追究过错责任:
1、因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造成适用法律、法规出现偏差的;
2、因事实认定或定案后出现新的证据,使原认定的事实或案件的性质发生变化的;
3、因执法相对人的过错或由于不可预见、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认定事实出现偏差的;
4、对违法执法行为能及时自行纠正并采取补救措施的;
五、执法过错的追究种类和方式:
1、行政责任的追究方式:
(1)责令检查;
(2)通报批评;
(3)取消评先进和晋升资格;
(4)暂停执法工作;
(5)行政处分;
(6)调离执法岗位;
(7)辞退。
2、经济责任的追究方式:
(1)扣发岗位津贴或执法补助、工资;
(2)赔偿因执法过错造成的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大队视情节轻重及影响程度,责任轻微、影响不大的,按支付赔偿金总额的1%至5%追偿,其它由大队执法领导小组集体审定向责任人员追偿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3、刑事责任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六、确认执法责任过错后,除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应追究所在中队责任人的责任。
七、执法责任人因执法过错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所在科室、中队的年度评选先进资格。
八、本制度由大丰市城市管理监察大队执法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