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加快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步伐,提高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全面推行城市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才良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1999)12号文件,省委、省政府苏发[1999]25号文件,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文件),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意见的通知》(计投资发[2002卫591号文件),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3)1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和相关服务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主要包括对个人和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 中转运输、处置等费用,对建筑工程、房屋修缮(装潢、装饰)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的集中消纳、处置等费用,对单位产生的其他垃圾的收集、中转运输、处置等费用。 第四条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