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国家、单位、个人三方共同负担。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所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企业、个体经营者和城市居民(含暂住人口),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五条 市区规划区范围内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对象及标准: l、单位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按上年末在职职工人数(含合同工、临时工、季节工)每人每月3元; 2、居民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市区建成区内的住户 (含暂住户)每户每月5元。对已实施物业管理(含单位自行管理)的住户,该费用列入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不另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物业管理企业负责区域内的卫生保洁、垃圾收集,并在规定收取的公共服务费中按比例缴纳城市生活垃圾运输、处理费,具体标准由市城管局与 物业管理企业商定。 3、特殊行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 、 (1)餐饮业:20平方米以下的每月15元;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