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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清运费:每吨25元。 l 0、有毒有害特种垃圾(医药、化工企业生产垃圾及医疗机构废弃物等)处理费: 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七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政府统一征收和代扣代缴,确保足额征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交纳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一律按上年末在册人数(含离退休人员)统一由单位负责。 1、机关、事业单位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委托财政局逐月代扣,企业单位委托地税部门按月征收。 2、居民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委托市自来水公司代收。 3、市区内所有个体工商户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在营业执照年审时,城管部门派员一次性收取,工商部门予以配合。 4、客货营业性运输车辆、船舶生活垃圾处理费,委托公安部门在车辆、船舶年检时一次性收取。进入市区的营业性拖拉机在办理市区通行证时一并收取。 5、建筑垃圾处理费、清运费由城管局负责收取。 6、瓜果、熟食临时摊点垃圾处理费由城管局负责收取。 7、未纳入上述范围的部队、垂直企事业等单位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城管局派员收取。 对逾期、未足额交纳及拒不交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 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和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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