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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财政拨款并纳入民政部门管理的福利院、民政部门确定的低保对象、优抚对象,凭有效证件经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减免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九条 凡委托环卫服务部门提供服务,委托单位和个人应事先与环卫服务部门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义务和责任。 环卫服务部门应按合同的要求,及时完成受委托的有关环卫作业项目,并达到合同所确定的作业和服务质量。 委托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向环卫服务部门交纳有关服务费用并提供必要的方便。 第十条 环卫服务部门收费须凭市物价部门核发的 《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按规定做好收费项目、标准的公示工作,收费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统一收费票据。 第十一条 受委托的收费部门,要落实责任,确保垃圾处理费足额收取到位,及时全额解缴市财政专户,不得擅自截留、挪用。 第十二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和环卫有偿服务费作为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处理,环卫设施建设、改造,环卫作业成本开支及清扫保洁人员费用。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物价局、城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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