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改善市区环境卫生状况,提高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解决化粪池管理中市民普遍反映的热点问题, 切实改变当前“建管分离”、 “只建不管”的状况,依照盐政办发[1996]144号《关于加大新型组合化粪池推广力度的意见》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的“化粪池”,指市区内各类建筑物附属的粪便、污水储贮、处理、排放设施。市区化粪池 “专营专管’’是指由环境卫生管理专业机构统一实施化粪池的建设、管理、服务等工作。
第二条市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城管局)负责本市化粪池专营专管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工作,其下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以下简称环卫处)负责化粪池的专营专管具体实施工作。
第三条市区“新型组合化粪池”专营专管由市环卫处采用标准图纸“统一审批、统一管理、统一收费、统一服务”的办法,新建化粪池五年内不收任何维修、清掏费用,五年后需清掏、维修的按标准收费。
第四条化粪池设计、建造、服务、维修的各项费用,根据化粪池的容积、规模,按市物价、审计部门核定的价格收取,所收费用一律解缴市财政局环卫专户,实行专款专用,用于环卫设施建设。
第五条为确保化粪池专营专管的制度化、经常化、标准化, 必须将环卫设施配套建设纳入建设工程项目的审批内容,凡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含开发区 [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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