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建具有生活污水排放的建筑物的单位或个人, 必须持相关材料到市城管局办理化粪池建设的核准手续。未履行化粪池建设专项核准手续的,规划建设部门不得发放建设规划许可证;未经核准,擅自建设不符标准的化粪池的各类工程,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不予工程验收,待整改到位方可验收。
第六条对市区内现有的使用状况不符合要求的老式化粪池,本着先急后缓、先易后难的原则, 实施分期分批改造。
第七条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建设和改造化粪池所需资金, 由使用单位自筹解决。各类老式化粪池或排放生活污水设施不完善的建筑物的改造治理费用,属商品房开发的由原开发商负责,其它的由相关产权单位或建设、管理单位负责, 已移交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 市街道办、居委会配合做好化粪池的建设改造工作。市区公厕化粪池的改造经费列入年度城市维护费。
第八条 “新型组合化粪池”属国家专利技术,各单位要提高应用 “新型组合化粪池”的认识,凡在规划区范围内新建一切具有生活污水排放的建筑物, 必须配套建设 “新型组合化粪池”,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执行。
第九条市城管局要加强化粪池专营专管的管理,开展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督,各相关部门要通力协作,推动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十条本办法由市城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二0 0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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