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丰市城市绿线管理实施办法(待批)
(讨论稿)
第一条 为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绿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景观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森林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国家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和《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本市城市(含建制镇)规划区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第三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划定城市绿线;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及相关主干道绿线管理工作;开发区负责开发区所辖范围内绿线管理工作,各镇人民政府配合做好镇域范围内的绿线管理工作。国土、房产、林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局是我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合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划定各类绿地的绿线,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下列区域应界定城市绿线
(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湖泊、水塘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
(三)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六条 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特别单位和居住区项目要在周围醒目位置设置标志牌,如实标明该项目的绿地率、绿化面积等指标,以便接受群众监督。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八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各类绿地,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第九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更不能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原有的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包括各类电力、市政、通讯及消防等公用设施,如确有不可避免的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或改变绿地用途的,须到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经济补偿措施。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行为。
第十一条 居住区绿化、单位绿化及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都要严格执行《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各类建设工程要与其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十二条 各类建设项目在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实行“绿线”审批制度,把配套的绿化规划方案和施工设计方案审批,作为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前置程序,具体审批程序为:
1、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报建项目的绿化用 [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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