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地面积进行规划控制,出具绿地率标准。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绿地率指标。
2、建设单位根据规划要求的绿地率指标,设计绿地规划方案,报经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方可予以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建设单位根据审定的绿化规划方案,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报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三条 对批准实施的配套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委托有施工资质的企业进行施工。确定施工单位后,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应在绿化工程开工10天前将开工日期通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工程质量管理,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成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进行整改。配套绿化工程建设应在不迟于主体工程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完成。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报送相关竣工资料。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人员实地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主体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市房屋产权主管部门对未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绿地规划方案的居住小区,不得发放房屋预售许可证,绿化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发放房屋产权证书。
第十六条 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面积,因特殊原因无法达到标准的,须经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建设单位交纳所缺面积的绿化资金,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安排在同类区域类进行异地绿化建设。
异地绿化代建费的收费标准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价、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按照本办法第九条审批的改变绿地用途项目,参照本条实行异地绿化。
第十七条 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要按照划定的绿线和审定的绿化方案与主体工程同步施工,不得擅自减少绿化面积,变更绿化设计。
如因特殊原因确需减少或变更的,须按前条规定进行审批,面积减少部分交缴异地绿化代建费。属居住区项目,还须经小区四分之三以上业主同意。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擅自占用、改变城市绿线范围内土地用途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处所占用绿化用地面积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改变已批准的建设项目绿化规划、缩小绿地面积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OO六年三月一日起施行。凡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未经综合验收的居住区及各类建设单位的附属绿化,均按此文执行。
大丰市人民政府
二OO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上一页 [1]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