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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丰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定(待批)

大丰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定(待批)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容貌标准》、《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盐城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大丰市市区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是指独立式户外广告、公交候车亭广告、利用建筑物立面或顶部设置的定着型户外广告,以及采取其他形式设置的各类户外广告。

    第四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循“白天美化、夜间亮化”的原则,不得影响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安全,不得妨碍交通或影响消防通道,不得影响建筑物、街景和城市轮廓线的重要特征;造型应协调、优美、新颖,选材精致,支架不得裸露。户外广告的立面造型和施工图必须由具备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第五条  立杆式灯箱、落地式灯箱公益广告比例不得小于20%,其他明确为公益广告阵地的不得挪作商业广告。

公安、交通等专用指示牌纳入公益广告阵地统一设置。

    第六条  所有户外广告必须使用霓虹灯或者内置式灯光、外打光等照明设施,同时应符合亮化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

第二章  独立式户外广告

    第七条  立杆灯箱、落地式广告的设置

    (一)沿道路人行道两侧设置的立杆式灯箱或落地式广告间距及规格应符合以下规定:

    1、道路红线在40米以上的,广告间距为80—100米;

    2、道路红线在20—40米的,广告间距为50—80米;

    3、商业中心区(东至军政巷及其南北相应延伸,南至育红路,西至金丰路,北至幸福路)广告间距为30—50米;

    4、立杆灯箱幅面最大尺寸:高1.1米、宽1.6米,下部净空不得低于2.5米,总高度不得超过3.6米。

    同一路段户外广告的造型应协调一致。

    (二)落地式广告牌设置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1、落地式广告牌应设置在人行道宽度大于5米的地段;

    2、单位专用指示牌应后退道路红线,并结合建筑物前广场、绿地统一设置;

    3、落地式广告幅面最大尺寸为:高1.5米、宽2米,离地高度不超过0.5米;总高度不得超过2.5米。

   (三)沿道路人行道两侧设置的立杆式灯箱和落地式广告应平行于人行道布置。

    第八条  高炮式广告的设置

    (一)高炮式广告牌宜设置在城市快速干道以外,城市出入口以及高速公路两侧,其他地方原则上不得设置。

    (二)高炮式广告牌应限于空旷地设置,牌面外缘不得侵入非机动车道,离建筑物不得小于倒伏距离,立杆外缘后退道路红线不得小于5米,跨城市主要道路中心线交叉点(平交)间距不少于100米,立交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广告单幅幅面规格为高5—6米、宽15—18米的高炮式广告牌间距不得小于500米,总高度一般不宜超过18米。高速公路两侧高炮式广告高度根据路面高度另行确定。

    (四)广告单幅幅面规格小于高5米、宽10米的高炮式广告牌间距不得小于300米,总高度不宜超过12米。

    第九条  实物造型广告的设置

    实物造型广告原则上不宜设置。确因需要设置的实物造型广告,宜结合广场临时设置,但不得影响环境绿化景观。

    第十条  围墙立牌式广告牌的设置

    (一)沿街围墙(建设工地围墙除外)一般不宜设置立牌式广告牌。部分地段因遮挡破旧低矮房屋等影响市容观瞻建筑物的需要,可以结合透景式围墙精心设计、少量设置。

    (二)建设单位在建筑工地可按要求设置围墙立牌式广告,规格不宜大于高4米、宽12米,且不得侵入道路红线范围,建设项目竣工后须自行拆除。

    第十一条  其他形式独立式广告的设置

    其他形式独立式户外广告的设置参照上述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公交候车亭户外广告

    第十二条  公交候车亭广告的设置

    利用公交候车亭或其他市政设施设置广告的,应当结合候车亭或其他市政设施一并设计。

第四章  定着型户外广告

    第十三条  垂直广告牌(招牌)设置的一般规定

   (一)主要街道、重点地区每幢建筑物上垂直招牌数量一般不宜超过二块;

   (二)垂直于建筑物的广告牌(招牌),形式、高度应统一,四层(含四层)以上建筑物上灯箱高度不得超过9米;

   (三)垂直广告牌(招牌)的顶部不得超出建筑物檐口高度,底部离地面净空高度不得小于3米,广告牌(招牌)外缘离建筑物外墙最大不得超过1.5米,同时支架必须予以隐蔽处理;

   (四)垂直广告牌(招牌)形式、色彩应与建筑物相适应,一律采用霓虹灯制作。特殊情况,无法全部用霓虹灯制作的,应用霓虹灯勾边,局部标识采用霓虹灯制作,或采用霓虹灯勾边与灯箱、外打灯相结合的形式制作。

第十四条  平行于建筑物外墙的挂牌式广告的一般规定

(一)平行于建筑物外墙的挂牌式广告原则上只能设置在建筑物二层窗台线以下,高度原则上不超过1.5米;

   (二)单层建筑物上挂牌式广告应设置在女儿墙顶或屋檐口以下,高度原则上不超过1.2米;

   (三)建筑物外墙设置的挂牌式广告突出墙面的距离不得超过0.5米。因遮阳防雨需要,在无走廊的建筑物外墙设置店招店牌,突出墙面的距离不超过1.5米;

   (四)建筑物连续界面上的挂牌式广告,形式、高度及外挑距离应当统一有序,做到“上下一线、前后一面、左右一体、色彩协调”并同步亮化。相邻广告牌(招牌)之间不得外露空调室外机等附着设施;

   (五)严格控制在建筑物一层以上、顶层以下的墙面上设置广告。在商业街区或繁华地段确需设置的,必须采用霓虹灯或字体嵌镶设置,但不得影响建筑物的风格。

    第十五条  屋顶广告的一般规定

    (一)二层以下建筑不得设置屋顶广告;

    (二)三层(含三层)  以上,高度24米以下建筑的屋顶上可设置广告,但高度不得超过建筑高度的1/4;

    (三)高层建筑的顶部原则上不得设置底板式广告牌,设置本单位名称的字牌广告一般采用镂空霓虹灯形式。裙房屋顶不得设置破坏建筑空间格局的广告;

   (四)屋顶广告不得突出建筑物外墙面,支架必须进行隐蔽处理,形式必须与建筑形式相适应。

第五章  其他形式的户外广告

    第十六条  不得在临街建筑物底层门头、墙面、立柱、橱窗上悬挂商业横幅和设置小型灯箱、牌匾,除在玻璃橱窗(门)上张贴必要的防撞标识和文明用语外,不得张挂张贴各类小型广告。

    第十七条  利用交通工具外部和气球、气模、飞艇绘制悬挂、张贴临时广告,应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相关规定。

第六章  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情形

第十八条  在以下几种情况或地段禁止设置任何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

1、        交通信号设施;

2、交通指路牌;

3、交通标志牌;

4、交通执勤岗设施;

5、道路隔离栏;

6、人行天桥护栏;

7、高架道路护栏;

8、道路、桥梁防撞墙

9、其他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

    1、道路红线宽度小于20米(商业中心区除外),或人行道宽度小于3米道路上的立杆式或落地式灯箱;

    2、道路交叉口视距三角形及两侧30米范围内;

    3、除道路隔离栏外的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1米范围之内;

    4、路名牌、消防栓、邮筒、出租车停靠点招牌等设施5米范围之内;

    5、影响河道、防洪堤的安全防护范围内;

    6、影响地下管线、高压电力架空线和其他生命线工程安全运行范围内;

    7、电力、电信杆上;

    8、人行天桥落地扶梯、过街地道、公路收费口和高架道路落地匝道等人和车流出入口10米范围内;

    9、禁止使用霓虹灯、闪烁光源和红色光形式的户外广告的地区;

    10、其他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情形。

(三)妨碍生产和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形象;

1、跨越城市道路设置的;

2、在建筑物外墙设置布幅广告或墙面广告的;

3、在居住建筑窗间墙、窗肚墙设置霓虹灯灯箱、灯箱、电子显示屏的;

4、距离住宅、宾馆居室窗户10米范围内;

5、在居住小区内(除公示牌、指示牌);

6、在大量车辆出入的单位出入口两侧10米范围内;

7、建筑物坡屋顶上;

8、高层建筑的顶部和外墙面、建筑物消防登高面上;

9、其它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形象的情形。

(四)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

1、依附于行道树或者影响行道树生长的;

2、道路绿化分隔带中;

3、遮档绿化景观的;

4、其他利用行道树或者毁损绿地的情形。

(五)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控制地带:

1、市、镇、中国共产党、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协、人民政府机关楼及其围墙;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司法局机关大楼及其围墙;

2、军事机关大楼及其围墙;

3、纪念馆、庙、寺等地。

第七章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大丰市城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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