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质量标准》
前言
为更好地实施《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进一步提高全省城市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质量水平.根据建设部《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道路清扫与保洁,4、生活垃圾收集与运输,5、粪便收集、运输和处理, 6、主要公共场所环境卫生.
本标准由江苏省建设厅负责具体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至江苏省建设厅城市建设与管理处(南京市北京西路70号,邮政编 码210013).
本标准主编单位: 江苏省建设厅城市建设与管理处常州市城市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 陈耀才、夏 明、蔡雨亭
孙晓文、陆华兴、王炳伟
1总 则
1.0.1 为了建设清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统一全省城市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质量标淮,根据《建设部关于发布(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的通知》 (建城(1997]2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作为检查和考核环境卫生作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工作质量、工作绩效的依据.
1.0.2 本标准的内容包括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以及粪便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等,适用江苏省内设市城市市区以及决定适用《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城市的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工作,各县、建制镇和其他实行环境卫生管理的区域可参照执行.
1.0.3 城市环境卫生作业应做到文明、清洁、卫生和有序,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对市民生活的影响.
城市建设、市政、园林、交通、水利、公安、文化、卫生等部门应各负其责,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本标准的实施,并对辖区内从事环境卫生作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指导和监督.
1.0.4 城市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质量除应符合本标准外,亦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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