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1.4 对粪便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残渣,以及浓缩或脱水后的粪污泥,应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浓缩脱出的粪水应进行无害化处理或经预处理后排入污水管网,由污水处理厂集 中处理.
5.3.1.5 经处理的粪污水,在排入地表水前,其排放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的有关规定.
5.3.1.6 医院粪污水的处理,应符合现行国家《医院污水排放标准》(GBJ48-83)的规定.
5.3.2 粪便处理厂除应符合本标准第5.3.1条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
5.3.2.1 进厂粪便应直接经粪槽卸入粪池,进粪口及粪槽外应无粪便残留物.卸粪后,应及时盖严粪口、粪槽.
5.3.2.2 应将预处理的残留物收集于密闭的容器内,并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裸露堆放.
5.3.2.3 经消化处理的污泥应稳定性好,无臭味、不孳生苍蝇、无恶臭.
5.3.2.4 厂区环境应整洁,设有绿化隔离带等防护设施,基本无蝇、无恶臭.
5.3.2.5 粪便处理厂(场)的运行管理应按照《城市粪便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 (CJJFF30-99)执行.
5.3.3 与垃圾混合堆肥处理的粪便,应符合现行国家《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 (GB7959-87)中高温堆肥卫生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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