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3 粪便收集,运输和处理
6.3.1 公共场所的粪便收集、运输和处理应分别符合本标准的第5.1节、第5.2节和笫5.3节的规定.
6.4公共场所清扫和保洁
6.4.1 公共场所的清扫和保洁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
6.4.1.1 主要文化、娱乐、游览区,大型比赛场地,主要交通集散地,大型购物、展销商场,应按一级道路保洁标准保洁.
6.4.1.2 一般性的娱乐、游览、比赛、交通集散场地等,以及室内的菜场、农贸集市的清扫、保洁,不得低于二级道路保洁标准.
6.4.1.3 露天菜场和农贸集市周围的清扫和保洁,不得低于三级道路保洁标准.
6.4.1.4 各类经营摊点应自备有垃圾收集容器,摊点应整洁,摊点及其周围2米范围内无垃圾、杂物和污迹.
6.4.2 公共场所周围环境应整洁,元乱堆杂物、存留垃圾、人畜粪便和污水.
6.4.3 公共场所的绿地、花坛、亭阁、假山、喷泉、水池等,应经常保持整洁、美观,无垃圾、杂物、腐叶和悬挂污物.
6.4.4 游览风景点内的河、湖、溪流等水域,水面应清洁明净,无漂浮垃圾和动物尸体.
6.4.5 公共广场保洁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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