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10 飞机、火车上产生的垃圾应由营运单位负责收集,并按规定处置,不得随意排放.
4.1.1.11 水域沿岸的码头、趸船以及单位所产生的垃圾应定时收集.严禁向水域倾倒或抛撒垃圾.
船舶上应设置生活垃圾存放容器,由船舶工作人员负责收集,到码头后送上码头的生活垃圾收集点,码头上应设有相应的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对于进入环卫收运系统中的船舶上的生活垃圾,应建立相应的收费制度.
4.1.1.12 市内水域漂浮垃圾应有专人负责打捞,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除所产生的废弃物,不得乱堆乱放;主要河段、湖区应每天清除漂浮垃圾,其水面漂浮物控制如下表所示:
4.2 垃圾运输
4.2.1 垃圾转运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
4.2.1.1 转运站应有防尘、防污染扩散及污水处置等设施.
4.2.1.2 转运站内外场地应整洁,无撒落垃圾和堆积杂物,无积留污水.
4.2.1.3 室内通风应良好,无恶臭,墙壁、窗户无积尘、蛛网.
4.2.1.4 进入站内的垃圾应当日转运、有贮存设施的,应加盖封闭,定时转运;每日转运站过夜积存垃圾不超过一车.
4.2.1.5 站内垃圾装运容器应整洁,无积垢,无吊挂垃圾.
4.2.1.6 垃圾临时转运点距离居民住地一般不得小于 300m.场地周围应设置不低于2.5111的实体防护围栏,垃圾渗沥液及污水应导入污水排放渠道.
4.2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