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ARAM NAME="Movie" VALUE="/images/in.swf">
 | 网站首页 | 机构概况 | 政策法规 | 城管新闻 | 招标公告 | 行政许可 | 巡查考核 | 重点工程 | 城管监察 | 水质公示 | 留言本 | 
  政策法规
  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门规章
  政府规章
  规范性文件
 
          最新推荐
推荐文章城管系统全面部署07年工作
推荐文章我市召开“二卯酉河沿线污
推荐文章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王连
推荐文章我市召开新一轮城市绿地系
推荐文章张謇文化广场开园
推荐文章市区落实市容环卫责任区制
推荐文章商业步行街开始整治
推荐文章我市召开“全市巩固省级卫
推荐文章我局制定城市供水应急预案
推荐文章省建设厅在全省建设系统中
 首页 -> 政策法规 最新招标公告:  工程招标公告   大丰市区绿化招标公告   大丰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项目第二次公示   大丰市银杏湖公园景观整形基础工程招标公告   大丰市二卯酉河滨河公园茶餐厅使用权及水面娱乐项目经营权招租招标公告   二卯酉河河滨景观带亮化工程电缆招标   二卯酉河河滨景观带亮化工程灯具招标   二卯酉河河滨景观带亮化工程   大丰市二卯酉河滨景观带张謇文化广场浮雕工程   二卯酉河滨景观带茶餐厅工程 
江苏省城乡集市贸易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集市贸易,维护集市贸易秩序,搞活商品流通,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集市贸易是指以农民、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和城乡个体工商户、集体经济组织为主,多种经济成份参加,以批发、零售、批零兼营等多种方式经营国家允许进入集市贸易市场(以下简称集贸市场)的农副产品(含林、牧、渔产品)、日用工业品和其他商品的交易活

动。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集贸市场建设、管理和参与集市贸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集贸市场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有利交易、方便生活;集市贸易活动应当自愿平等、等价交换、诚实信用;集贸市场管理应当依法、公正、规范,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集贸市场规划、建设、管理的领导和协调,培育和扶持集贸市场的发展。

鼓励农民、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经营者进入集贸市场从事农副产品经营;鼓励集贸市场的经营或经营与城乡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和采取各种有助于减少流通环节的经营方式。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集市贸易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税务、建设、交通、物价、卫生、农业、林业、畜牧和技术监督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法行使职权,互相配合,对集市贸易的有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集贸市场建设

第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实际需要,将集贸市场建设纳入城市和村镇建设总体规划。

第八条 旧城区改造,村镇建设和兴建住宅小区时,应当规划、建设必要的集贸市场。

第九条 鼓励城乡各类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以多种形式投资建设各类集贸市场,并根据“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收取市场设施租赁费。

第十条 兴建集贸市场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和市场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不得占用公路(含城镇公路)开办集贸市场或者从事集市贸易活动。未经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从事集市贸易活动。

第十二条 集贸市场应当建立健全与市场规模和主营商品性质相适应的消防、安全、环境卫生设施以及必要的仓储、通讯、运输、计量等配套服务设施。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集贸市场改作他用,不得非法占用集贸市场的场地和设施。

有固定设施的集贸市场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需拆迁或者改作他用时,市场主办单位应当提前三个月通知场内经营者,并协助经营者解决因拆迁或者改作他用造成的困难。

第三章 集市贸易活动

第十四条 凡持有营业执照或者临时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均可以进入集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

[1] [2] [3] [4] [5] 下一页

 
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
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公告 | 管理登录 | 
大丰城管局版权所有2006-2008   苏ICP备06057707号
地址:大丰市健康东路72号 电话:0515-83535654 传真:0515-82038956
承办:大丰市贝斯特科技有限公司 制作维护:汇金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