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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乡集市贸易管理条例
从事专卖、专营和特种行业经营商品以及其他实行国家许可证商品的交易,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农民、凭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件,即可以在集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在集贸市场从事饮食业和行医的,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六条 经营者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有权选择经营品种和经营方式,获取合理的利润。

第十七条 集贸市场的商品交易价格和经营性服务收费,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随行就市,但不得牟取暴利。

第十八条 公安、建设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合理的路线,为农民、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经营者进城销售农副产品提供方便。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拦路设卡,乱收费、乱罚款,强行收购农民、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经营者进城销售的农副产品。

第二十条 禁止下列物品上市:

(一)伪劣商品;[Page]

(二)毒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以及国家禁止进入集贸市场交易的其他药品、药材;

(三)枪支弹药、仿真武器、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四)反动、色情、淫秽的书刊、画片、音像制品和其他非法出版物;

(五)迷信品;

(六)国家食品卫生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七)病畜、病禽及其制品;

(八)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木材及其制品;

(九)国家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

(十)国家规定必须进入特定场所进行交易的物品;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上市的其他物品;

第二十一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掺杂掺假、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二)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以及利用计量器具弄虚作假、短尺少秤;

(三)欺行霸市、强买强卖、骗买骗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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