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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市容貌标准》

 

1      引言

 

1·1  为了加强城市容貌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提高城市文明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根据国家建设部《城市容貌标准》和《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标准。本标准坚持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原则,引导和提高全体市民的市容环卫意识和公共道德水平,维护好优良的城市环境。

1·2  本标准规定了建筑景观、公共场所 (商业网点)、公共设施、广告标志、夜景照明、城市绿化、公共水域容貌、环境卫生等方面的要求。

1·3  本标准适用于本省设市城市市区以及决定适用《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城市,各县、建制镇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可参照执行。

 

2              街景容貌

 

2·1  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当地城市规划和城市容貌要求,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建(构)筑物原设计风格、色调、结构,影响城市容貌。确需改变的,应按城市规划要求,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2·2  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美观。破残部分应当及时拆除或整修。

2·2·1  各类沿街建(构)筑物造型、色彩、装饰以及附属设施等应当美观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2·2·1·1  沿街建(构)筑物外立面和其他附属设施应当定期清洗、出新。临街建(构)筑物外墙面砖和玻璃幕墙的清洗每2年不少于l次;建筑外墙涂料的粉刷出新每3年不少于1次。局部出现污染的,应及时清洗或粉刷。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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