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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市容貌标准》

5·4·3  运输垃圾和粪便的车辆,应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实行密闭运输。运输生活垃圾、粪便和水上漂浮物的船只,应按照规定采取密闭或覆盖措施。

5·5  单位、商店和居民区应当设置一定数量的垃圾收集容器,垃圾应及时清运,保持场内整洁卫生。

5·5·1  居民区内不得擅自摆摊设点、堆放杂物和乱搭乱建。

5·5·2  单位、居民区底层用户不得改交房屋使用性质开设易造成油烟污染的饭店、餐饮店等。

5·5·3  单位、居民区的建(构)筑物屋顶(顶棚)应保持整沽,不得堆放垃圾或杂物,不得乱搭乱建。

5·5·4  垃圾房(桶)、废物箱等环卫设施齐全,居民住户垃圾应按规定袋装,并定时、定点投放或由环卫作业人员定时上门收集。

5·6  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等,应统筹规划,定点经营,并设置一定数量的垃圾收集容器。

5·7  经批准的(早)夜市、便民摊点(亭)及流动售货车、修理摊、疏导性临时占道的瓜果、蔬某销售网点等,应当合理布局,并备有专用垃圾收集容器,随时收集废弃物,保持经营畅地整洁。

5·8  维修道路及其附属设施,清疏排水管道、化类池,栽培、修剪草坪、树木、花卉,打捞河道漂浮物等施工工作,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运所产生的废弃物,不得乱堆乱放。

5·9  公共厕所应合理布局,与周围环境协调,并规范设置标志及指示牌。公厕环境整洁、设施齐全并保洁良好。新建公厕应达到二类以上标准,有条件的城市可新建一类以上公厕;临街公厕应为二类以上公厕;移动公厕应布局合理,专人管理,粪便废物运输处理符合无害化要求。

5·10  车辆清洗场地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和绿化等公共场地,不得影响周围环境与交通。

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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