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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市容貌标准》
·1  从事车辆维修、清洗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措施,保持经营场所及周围的环境整洁,防止废油、废液等污染环境。

5·10·2  车辆维修点、清洗站(点)设置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相关车辆应停(摆)放有序,污损地面要及时清理。车辆清洗所产生的污水必须经沉淀、除油等处理达标后,再接入城市污水管网;产生的污泥应当定期清掏并落实消纳场所,妥善处理。不得乱堆乱放,不得污染环境。

5·11  城市主要干道两侧和重点地区不得设置收购废旧物品经营场所。收购废旧物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治,对废旧物品采取围挡、遮盖等措施,防止污水、废油或者废弃物污染周围环境。

5·12  禁止在城市市区饲养鸡、鸭、鹅、免、羊、猪等家禽家畜和食用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饲养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5·12·1  居民饲养宠物和信鸽不得污染环境、影响他人生活,造成环境污染的,饲养人应当即时清除。

5·12·2  城乡结合部农户饲养家禽家畜的,应当实行圈养。

 

6                       城市绿化与公共水域

 

6·l  城市道路和临街绿化布局合理,植被养护良好,无违法占绿。

6·1·1  居民区、街巷绿化以及城市各类雕塑应保持清洁完好。

6·1·2  城区内公共空地无单处面积大于1平方米以上的泥土裸露现象。

6·2  行道树应排列整齐,同一路段树木品种应趋于一致,树冠应均匀完整,枝繁叶茂,无病虫害,无缺株、死株,树边无泥土裸露现象,行道树不得影响机动车通行和路灯照明,不得影响电力、通信等管线及周边建筑物,其支撑物应统一高度,统一形式。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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