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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市容貌标准》
3  道路绿化隔离带的绿篱应修剪整齐,无明显缺株现象,树叶无积尘,内无垃圾和杂物。道路绿地率:主要道路不低于20%,次要道路不低于15%

6·4  园林小品和附属设施完好整洁,古树、名木应设有明显的保护标志。

6·5  园灯、石凳、喷水池、护栏等各类绿化设施应保持完好、整洁。公园绿地内的水体应保持清洁,无杂物漂浮。

6·6  市区河、湖等公共水域岸坡完好、无缺损,无占绿、毁绿现象。

6·7  临河驳岸的排水(污)口必须采取遮挡措施,无裸露现象。

6·8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河道等水体倾倒垃圾污物,不得擅自填塞河道、水塘,侵占水面。

6·9  市区河道、湖泊等公共水域岸坡无废弃物堆积,水面漂浮物应及时清除。

6·10  各类绿化设施、沿河护栏、杆线及建(构)筑物上不得晾晒、悬挂衣物。

6·11  城市河道内各类船只应当保持外观容貌整洁,船上生活垃圾和粪便应集中收集、定点倾倒。

6·12  城区河道不得停泊住家船以及停泊船只作营业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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