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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市容貌标准》
·1·2  临街建筑物不得擅自开设门窗、变更门窗形式或位置,确需开设、变更的,在确保结构安全的前提下,应保持原建筑物风格。并遵守相应规定。门面装修、装饰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主要街道及重点地区商业用房临街门窗应采用玻璃等透明村料;设置外侧防护装置的,应采用网格状透空式,形式和色调应协调统一。

2·2·1·3  市区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无经营机动车修理,无铝合金、石材、木器加工以及殡葬用品制作销售等影响城市容貌的服务店。

居民区内不得经营铝合金(塑钢)、石材、木器和防盗门(窗)等制作加工业务。

2·2·1·4  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临街建(构)筑物屋顶不得拉自架设天线或铁架,无废旧铁架、天线等有碍市容的设施或物品,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或堆放有碍观瞻的物品,平台、未封闭阳台内堆放的物品不得超出护栏的高度。

2·2·1·5  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外挑式阳台如封闭,应统一、规范。

2·2·1·6  临街建筑物外墙的空调室外机(窗机)等设施应统一确定位置进行安装,不得破坏建筑物立面,空调室外机支架应采用时腐蚀材料并作防锈处理,保证牢固安全,外机支架底部离地面高度不低于2米。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应按街景要求统一设置空调室外机外罩或挡板,保持其外观整洁,空调冷凝水应接入排水管道,不得排放到建筑物外墙面和室外地面。破损或已丧失功能的空调室外机要及时修复或拆除。新建建筑物应当统一设置空调外机承台(机位)。

2·2·1·7  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一层不得设置遮阳(雨)蓬。二层以上确需设置遮阳(雨)蓬的,应基本保持在同一水平线上,并按路段统一式样、规格和安装位置,外挑长度不得超过 1.8米,外端不得越出人行道;陈旧破损的要及时维修更换或拆除。

2·2·1·8  临街建筑物的门窗防护(盗)栏安装要规范统一、整洁完好,并与建筑景观相协调,锈蚀、陈旧、破损的要及时油漆或维修更换。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的门窗防护(盗)栏设置不应超出墙体立面,其形式不得影响建筑景观;鼓励内置式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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