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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市容貌标准》
2·1·9  主要街道两侧不得晾晒、悬挂衣物。

2·2·1·10  主要道路两侧的临街分界,应当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用绿篱、花坛、水池、草坪等隔离,院内空地应绿化,并保持场地整洁、美观。出现损毁或污染的,应当及时修复或清理。

2·2·2  具有代表性风格及历史价值的建筑物(包括历史遗迹和名人故居等),应保持原有风格特色,不得任意改动和拆除,并设置专门标志。

2·2·3  城市中经批准建设的临时设施到期必须及时拆除。

2·3  不得擅自挖掘、占用道路。城市道路建设改造工程及经批准进行道路挖掘等市政施工的,应限时完成施工。

2·3·1  必须在批准占用区域内对施工现场采取封闭围挡措施,并昼夜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2·3·2  施工现场内的机具设备和物料等应堆放整齐。作业产生的渣土应当及时清理,毁坏的城市道路应当及时修复,工程完工后及时清理现场,做到工完场清。

2·4  建筑工地应当实行封闭施工,周边应设置不低于2.0米的刚性围挡,围挡的材质、色调应当统一并保持整洁,且不得擅自占道;工地出口处地面必须进行硬化处理,并设置车辆冲洗台及相应的泥浆沉淀和排水设施,配备车辆冲洗设备。

2·4·1  运输车辆不得带泥出场,不得抛洒滴漏,施工作业产生的废水、泥浆等不得直排雨(污)水管道,不得污染环境。

2·4·2  施工现场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应分别放置,并及时清运;工程完工时应彻底清理现场,及时平整场地和修复破损路面,拆除各种临时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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