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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拆迁施工工地应设置2.0米以上封闭围挡和警示标志,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扬尘污染;待建地块应设置2.0米以上的实体围墙,内无积存的生活垃圾,保持环境整洁。
3 公共场所与公共设施
3·1 机场、车站、港口、码头、广场、公园、地铁(轻轨)及地下人行通道出入口等公共活动场所,应保持场地及周边环境卫生整洁,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不得擅自散发各类广告和宣传品,不得在树木、地面、建(构)筑物及各类灯(线)杆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
3·2 道路、桥梁路面平整,出现坑凹、碎裂、隆起、塌陷、积水等现象应及时修复;路牙完好,人行道无路障,应设置无障碍设施;道路隔离栏、人行道板无残破污损。
3·2·1 道路上的各类管线井(箱)盖板等设施,应当保持齐全、完好,并与路面保持水平状态,设于安全岛(路牙)外侧的雨(污)水格栅应保持平齐、完好。
3·2·2 道路两侧及安全岛上的供电配电箱、交通信号控制箱、有线电视接线箱、邮政箱(筒)和果壳箱等专用设施应标志明显、整洁美观并不影响道路交通。市区无废弃的各类杆、智、箱等。
3·2·3路灯装灯率100%,亮灯率不低于98%,设备完好率不低于98%。
3·2·4 道路、桥梁的排水、排污、输油等管道畅通,无自来水和污水等外溢。沿街消防栓、水阀等设施无漏水现象,周围地面无塌陷。
3·3 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无架空管线设施。主城区中不得新设架空管线,对已建架空管线的应逐步改造或采取隐蔽措施。单位内部的管线设施一般不得跨越道路上空架设,确需新架设管线的,要采取隐蔽措施,并不得影响周围景观。
3·4 禁止将油烟口、污水道口、炉口等排污口直接面向街道,城市道路两侧、安全岛和其他公共场地上不得擅自设置自来水龙头(阀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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