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5 防空洞、地下室等地下空间设施的出入口、通风口应与周围环境协调。
3·6 沿街和广场周边的商业、饮食业、室内车辆清洗以及制作、加工、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和外墙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展示商品;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等不得占道经营或变相占道经营,物品不得乱堆乱放。
3·7 未经批准,不得在道路两侧和广场绿地等公共场所摆摊设点,经批准设立的早(夜)市、车辆修理、擦鞋等摊点,应在规定地点设置醒目标志,按规定时间规范经营。
3·8 设置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类车辆停靠站(牌)、岗(亭)、公交候车站(亭、牌)、治安站(亭)、交通检查站(亭)、安全护栏、隔离栏(墩)、邮政箱(筒)、电话亭、宣传(阅报)栏、画廊、垃圾桶(箱)、废物箱、路标、标志牌、门牌等设施,应当定期维护,保持整洁,并不得擅自设置广告或改变其使用性质。对陈旧、破损的,应当及时粉刷、维修或更换。
3·9 公告栏、招贴栏、阅报栏、画廊等公共信息栏设置位置应适当,定期更换内容和进行清洗,保持整洁。
3·10 机动车、非机动车应按划定区域定点停放,保持整齐有序,公共停车场以及道路停车点应统一设置醒目的标志牌。
3·11 不得在道路、桥梁、绿地等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上吊挂、晾晒衣物。
3·12 各种在市区行驶的机动车、人力三轮车等车辆,应保持车容整洁;车身不得有严重污迹或灰垢,车底、车轮不得附着大量泥土,不得污损路面。
运输建筑材料、渣土、生活垃圾以及流散物的车辆必须采取封闭或覆盖措施,运输中不得散落、泄漏或者飞扬。
4 广告标志与夜景照明
4·1 标志牌、路名牌、地名牌、门牌和交通指示牌等标志,设置地点及位置应适当,规格、色彩应当分类统一,形式、图案和内容应与街景协调,保证文字规范、用语准确,并保持安全、整齐、醒目、完好。陈旧、被损、褪色的,应当及时修复、清洗、更新。
市区道路,除交通标志、路名牌等用于公用管理或属于公益服务性质的标志外,不得设置其他指示标志牌。
4·2 店招店牌、广告牌、指示牌等户外标志,应严格按照城市街景规划(设计)和管理部门批准的要求进行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可能对人们生产、生活造成影响或妨碍的,设置申请人应当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
广告标志设置应当遵循安全、科学、美观的原则,与城市功能,总体布局和环境相协调,画面应保持澈晰,外形应整洁美观,定期维护清理。
户外广告、招牌标志、夜景亮化设施、霓虹灯、画廊及各类栏(亭)等所使用的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等必须符合国家规定,书写应当规范准确,用字必须规范,无缺字、错别字等现象。发现标志及图案文字有陈旧、污浊、脱色、损坏变形或灯光显示不全等情况,应及时予以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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