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更新、修复或拆除,过期和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及时拆除。
4·2·1 以道路为载体设置的户外广告、标志、标识、宣传品等,在100米视线范围内不得遮挡交通信号标志和影响公共设施的使用,不宜在道路隔离栏(墙)、桥梁护栏、人行天桥护栏上设置广告。
4·2·2 下列设施和公共场所不得设置广告和宣传品:
4·2·2·1 同方向距离交通标志20米范围;
4·2·2·2 道路环形绿岛以及道路交叉口的距安全岛(隔离栏)等节点20米范围;
4·2·2·3 城市高架路、立交桥、隧道等快速通道出入口30米范围。
4·2·3 严格控制户外广告在主要街道、大型广场、繁华公共场所的设置密度。未经批准,不得占用绿地或利用广场等公共场所悬挂标语或设摊进行宣传活动。
4·2·4 建筑物户外广告设置不得影响建筑物的造型、功能与安全,不得影响疏散出口和消防设施的使用,不得妨碍他人的工作和生活起居。
4·2·4·1 建筑物户外广告设置不得影响建筑立面和建筑物轮廓线,不得影响建筑物传统风貌;具有传统风貌和艺术特点的建筑物上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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