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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市容貌标准》
4·2·4·2  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和重点地区建筑物屋顶、主体墙面和女儿墙上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临街建筑物立柱、台阶踏步和玻璃橱窗等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4·2·4·3  临街建(构)筑物的外墙面和女儿墙不得擅自安装、悬挂、书写、张贴宣传标语和带有单位(包括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名称、字号、标识以及注明经营服务内容与价格的广告性标牌、标志或标贴;主要街道及重点地区临街建筑物的透明玻璃幕墙(含大门、橱窗等)内外侧均不得擅自悬挂、书写、张贴或设置带有经营服务内容的广告性文字、图集、标语或标贴。

4·2·4·4  沿街建(构)筑物立面的店招店牌应统一规划,统一按设置要求制作安装外框支架。

宜在一层门沿以上二层窗户下沿口以下设置,同一建(构)筑物相邻招牌的上下沿口及外立面应保持平齐,使用材质宜趋于一致,其色调应与建筑风格相协调。

店招店牌中单位、商户名称应突出,共文字规格尺寸应明显大于其他文字,店招店牌中不得混有经营服务与价格等内容,门牌号码宜统一标在店招店牌的下部。

沿街建筑物的店招店牌不得多层设置。

4·2·4·5  在有居住功能的建筑物外墙设量广告,不得影响通行,不得遮挡窗口的采光、通风和造成光污染。

4·2·4·5  道路两侧灯箱广告的设置不得影晌车辆和行人通行,不得占道或出店摆放移动式灯箱等广告宣传物品;悬挑式灯箱广告的垂直投影不得超出路牙,底端离地面不得低于2.4米;在路灯杆上设置广告、标志、标识、宣传品等应严格控制,不宜在路灯杆上设置灯箱广告;屋顶灯箱广告招牌应严格控制。

4·2·6  城市建成区内除高速公路、城市出入口的道路两侧以外,其他地方不宜设置高杆广告。

4·2·7  公共汽车及其他交通车辆的车身广告要美观大方,车体前方和两侧车窗不得设置广告。出租车车身不得设置广告。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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