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 不得擅自在树木、线杆及建(构)筑物等设施立面上设置或悬挂灯箱、布(条)幅、布幔、彩旗和气球等广告宣传物品。
4·2·9 布幔、气球、彩虹气模、空飘物、广告彩旗等户外广告,应当按批准的时间、地点设置。
4·2·9·1 除重大宣传节庆活动外,城市主要干道不得设置过街布(条)幅,城市其他区域布(条)幅的设置应严格控制。
4·2·9·2 经批准设置的,设置期间应定期维护检查,保持布面平整舒展、印刷清晰、文字完好和内容完整,避免造成视觉污染;残缺、损坏或遭受污染的,设置单位应及时进行更换,期满立即拆除。
4·2·10 商业橱窗陈设应整洁、美观,与周边街景容貌相协调。
4·2·11 主城区应设置一定数量的大型公益性广告。
4·2·12 户外广告专用设施不得空置。如原广告合同设置期满,新广告未能及时发布的,应以公益性广告补充版面。
4·3 经批准的节日或公益宣传标语等,应当与周围整体环境相协调,并按规定在活动结束后及时清除。
4·4 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4·5 夜景灯光亮化设施应按当地夜景照明规划进行设置,并兼顾白天的视觉美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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