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夜景灯光亮化设施的设置不得造成光污染;不得影响居民生活和身心健康;不得影响交通及航行安全;不得破坏建(构)筑物、文物、绿化、公共设施原有建筑结构和风格。
4·5·2 夜景灯光亮化设施的产权单位应当保持其灯光亮化设施完好、整洁、美观,并保持功能良好,开闭正常。残缺、损坏的,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及时修复、更换;遭受污染的,应及时清洗。
4·5·3 新建工程的亮化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设施安装完成并经市容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接入当地的夜景灯光集中控制系统交付使用。
4·5·4 夜景照明设施不得擅自改交、移动和拆除。
5 环境卫生
5·1 任何单位、住户、个人都应当执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投放垃圾,保持责任区环境整洁。城市道路、街巷、广场及其它公共场所应保持整洁,无积尘,无烟头、口香糖残物、纸屑、瓜皮果壳、包装品等废弃物。
5·2 主要道路和公共场所应当及时保洁,其他道路应当定时清扫保洁,有条件的地区应当采用机械清扫,水洗除尘。积雪应当及时清除。清扫保沽质量应符合《江苏省城市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质量标准》。
5·3 垃圾收集运输逐步实现袋装化、密闭化、机械化,积极开展分类收集。
5·4 垃圾转运站、垃圾房(桶)、废物箱等垃圾收集、中转设施应布局合理,数量满足要求,并保持整洁,不污染环境;设施完好率不低于98%。
5·4·1 道路和公共场所设置的废物箱等环卫设施应整沽美观,箱周围地面无存留垃圾,无明显污迹;
5·4·2 垃圾转运站无撤落垃圾,保持场地整洁,不污染周围环境,垃圾产生的渗沥液应就近排至污水管网或运送至污水处理厂 (场)。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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